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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拆迁再出新花样,环保拆迁≠无补偿
发布时间:2021-10-09 09: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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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4 日,国务院发布并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中规定:2017年底前,各地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时间进入2017年中下旬,各地纷纷开始放大招,以期能在年底完成通知下达的任务。湖北荆州:2017年出台了全区畜禽养殖关停工作实施方案,出台了禁限养区规模养殖场关停“以奖代补”的政策,拿出奖补资金1000多万元支持禁养区养殖场关停工作。云南:生猪养殖基地排污不达标将关闭。昆明某农牧有限公司550亩标准化生猪养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即擅自投入使用。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向昆明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督促该农牧公司落实三项环评对策措施。截至2017年5月2日,该公司生猪存栏数由原来80 000余头逐步削减至4 000余头。广东惠州:近年来,广东惠州大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强化工业污染防治、严格防控农村面源污染。全力开展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等。力争生猪养殖规模在5年内减少13万头。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范养殖业的发展本也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但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在6月27日长沙召开的全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汪洋副总理其实意有所指,是针对当前禁养“一刀切”风潮的纠正;其二,在前段时间农业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主要解读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表示:该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规模化养殖场拆迁眼前来看涉及一家老小的生计和收入来源,从长远来看会对副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市场带来巨大冲击。所以要充分考虑涉及到的养殖户的利益,地方要积极协助落实养殖用地,给予合理补偿,指导养殖场户按环保的要求来发展生产。农业部实际上也看到了当前养殖场拆迁补偿不规范这一突出问题,因而在新闻发布会上予以着重强调。


关于禁养区的划定,实际上是政策贯彻的问题。虽然中央反对“一刀切”,但若自己的养殖场真的被划入禁养区并面临拆迁,相对人也只有配合。但是,拆迁补偿是被拆迁人的法定权利,也是其可以进行异议的部分。实践中,为了降低拆迁成本,拆迁方可谓费尽心机,动用了名目繁多的拆迁名义,目的就是不给你拆迁补偿或者尽量少给。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向广大中小企业主解读一下“养殖场花式拆迁”的几种形式。


有以违法建设名义进行拆迁的。这是拆迁方采取的惯常手段。李先生系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农民,在本村利用自己的三亩责任田经营一养鸡场。2012年地方招商引资在该区域地块进行项目建设,一食品厂进驻该村开始了大规模施工,李先生的养鸡场也被列入拆迁范围。因为拆迁补偿问题,李先生与拆迁方协商多次未果。此后县国土局突然对李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其养鸡场建设未经审批为由“责令其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土地原貌”。以违建进行施压,你可能迫于压力无奈接受较低补偿,亦或你不采取维权措施,厂房可能就会被强制拆迁,拿不到分文赔偿。但是,以违建进行拆迁,针对养殖场却不一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其《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规定:“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因此,在养殖场的场合,违建的认定具有自己的特殊性,需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研究。被拆迁人切忌因一纸限期拆除违建的通知而乱了阵脚。


有以非法占地为名进行拆迁的。赵女士系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农民,2005年在本村承包农村集体土地近5亩经营了一个养猪场。2012年赵女士家的养殖场被地方划入拆迁范围。对于拆迁方80万拆迁补偿款、不能另行安置的补偿条件,赵女士一家没有接受。2013年初,县国土局等陆续向赵女士下发了《非法占地处罚通知书》等法律文件,认定赵女士非法占地。本案实际上反映出的拆迁思路,即“软的不行来硬的”。试想,如果赵女士的养殖场确实存在违法之处并需要强制拆除,拆迁方起初又怎么会与其商谈补偿事项?而且就违法用地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符合规划、有条件的可以用于养殖场的建设和经营。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向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方无权责令限期拆除。换言之,与违建场合相关联,养殖场并不一定非要在建设用地上设立,也可以设立在符合条件的农用地上。将农用地上的养殖场一律认定为非法占地,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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